2017年11月26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B10-1-04之三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骏威木工艺厂车间内,一名员工在对木块进行成型加工的过程中,被车床卡盘上飞出的木块砸伤头部,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骏威木工艺厂车间内,员工陈某使用木工仿形车床对木块进行成型加工的过程中,木块在车床卡盘上飞出,砸伤其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图1:事故设备-木工仿形车床的整体外形
图2:木工仿形车床的结构组成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委、区政府和伦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永骏威木工艺厂使用的事故设备不符合GB 12557-2010《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的国家标准以及JB 6111-1992《普通木工车床 结构安全》的行业标准。
2、事故设备的加工物料并不是原木,而是通过胶水粘合的木块碎料,由于“分裂面”涂胶量偏少且不均匀,其结合强度不足,为木块的分裂飞脱,埋下隐患。
3、事故木块的直径超出了事故设备所能承受的最大加工回转直径的要求(460mm>350mm),而事故发生时的最大圆周速度18 m/s也大于JB 6111-1992《普通木工车床 结构安全》中规定的15 m/s的限值要求。
(一)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永骏威木工艺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本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厂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没有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图3:事故调查组在现场调查
图4:被飞脱木块砸中的头盔已经破烂不堪
图5:事故木块是通过胶水粘合在一起的木方碎料
事故责任追究:
(一)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死者陈某安全意识薄弱,忽视车床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陈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陈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陈某责任。
(二)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永骏威木工艺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本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厂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没有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永骏威木工艺厂进行处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永骏威木工艺厂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合格的、有资质验证的木工仿形车床,并在车床上安装防抛射、飞脱的防护装置;在生产作业时,应按照木工仿形车床规定的最大加工回转直径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并且定期对相关机械设备进行隐患排查,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
图6:木工仿形车床上设防抛射、飞脱的防护套环
图7 普通木工车床的相关要求
(二)永骏威木工艺厂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要在作业场所增加警示标志、标识,张贴设备操作规程。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三)伦教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永骏威木工艺厂在伦教街道辖区内的经营活动作为重点整治对象,认真落实监督职责,督促同类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伦教安委办将本事故向伦教街道相关部门、各村居(社区)通报,督促加强辖区企业的检查和宣传工作,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六到位创建工作,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购买安全责任险,提高企业事故预防能力,要求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消除事故隐患。
重视安全生产就是尊重生命
希望顺德企业都能吸取事故教训
以此警醒,安全发展才能可持续发展
来源:顺德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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